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齐法执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坤与董发宝、李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坤,董发宝,李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493号申请人:郭坤,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董发宝,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华,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郭坤与董发宝、李华借款合同纠纷,郭坤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发宝、李华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发宝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