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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斌义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斌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963号罪犯周斌义。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了(2010)甬奉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斌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斌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斌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斌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斌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11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张彦强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