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麻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耿某某,女,汉族。被告麻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毅超审 判 员 王建宏人民陪审员 姬雷锁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姬彦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