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吕兵假释裁定书 (347)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633号罪犯吕兵,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宝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共获得积极7次。本院认为,罪犯吕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兵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2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