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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882号原告闫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