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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马执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装饰分公司与马鞍山市中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装饰分公司,马鞍山市中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马执申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装饰分公司,住所地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家庄区。(2010)马仲案裁字第211号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装饰分公司工程款27032元及利息6218.8元。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装饰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2004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彩铝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申请人承揽被执行人总包的二中新校区西区彩铝门窗安装工程项目。申请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装饰分公司依约履行施工任务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不还。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除银行存款990余元外,无任何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0)马仲案裁字第21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杨审 判 员  顾慧茹代理审判员  雍自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