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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马宇江申请执行宋贵峰委托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宇江;宋贵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马宇江。被执行人宋贵峰。本院在执行马宇江申请执行宋贵峰委托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景明审判员  徐良彦审判员  吕小勇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