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马宇江申请执行宋贵峰委托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宇江;宋贵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马宇江。被执行人宋贵峰。本院在执行马宇江申请执行宋贵峰委托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景明审判员 徐良彦审判员 吕小勇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