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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刑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李春亭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春亭

案由

盗窃;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1700号罪犯李春亭,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丽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亭犯盗窃、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1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