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德友,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