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李某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26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韩誉、刘启鸣,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玉柱,男,1944年2月19出生,汉族,河南汝州市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原告张炜减半负担119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