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民初字第1662-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诉虞红友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虞红友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1662-2号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朱少达。被告虞红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诉被告虞红友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任峻山审 判 员 杨庆华助理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