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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权与被告陈昌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权,陈昌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刘永权(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贤勇,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友(反诉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权与被告陈昌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权及反诉原告陈昌友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权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陈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刘永权负担。反诉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被告陈昌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