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立才与陈会荣、陈绍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立才,陈会荣,陈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郭立才。被执行人:陈会荣。被执行人:陈绍武。申请执行人郭立才与被执行人陈会荣、陈绍武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两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本裁定之日,两被执行人仍拖欠1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2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