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淮民一终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谢东、王会玲等与谢肖雅、彭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东,王会玲,谢肖雅,彭莉,谢法富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淮民一终字第00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东,男,194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玲,女,194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系谢东之妻,住址同上。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肖雅,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莉,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谢肖雅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法富,男,194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谢肖雅之父。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谭江淮,安徽北方��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雷鸣,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东、王会玲,上诉人谢法富、谢肖雅、彭莉因共有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0)濉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东、王会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擎,被上诉人彭莉及被上诉人谢法富、谢肖雅、彭莉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谭江淮到庭参加诉讼。因审理需要,本案依法办理了审限延长手续。本院认为,原判决对被拆除房屋的权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0)濉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决;二、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书见审判员 朱 文审判员 张少丽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玉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2011)淮民一终字第00184号函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谢东、王会玲诉谢法富、谢肖雅、彭莉共有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你院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经审查认为,你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一、你院判决认定拆除的房屋主要由谢东、王会玲出资建造,故认定为两家的共同财产,该事实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谢东、王会玲的诉讼请求是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在其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决赔偿其损失是否超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二、本案双方的纠纷与宅基地直接相关,由于本案当事人的情绪激动,请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力争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