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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长刑初字第0033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2011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辩护人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12时许,被害人王某到本村的西安东利米业有限公司找被告人杨某某。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他工人到生产车间上班后,将被害人王某带到自己的宿舍,脱去王某衣裤,将王某强行奸污。2011年3月22日,民警在西安东利米业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将杨某某抓获。经陕西西安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王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带;2.王某2011年3月21日被他人奸污时无自我防卫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沈巧英等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判处。对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的杨某某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称的杨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代理审判员  田秋玲代理审判员  马婉贞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