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谯民一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修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修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762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利华,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修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