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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夏成风诉被告刘根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夏成风,居民。委托代理人:吴艳。被告:刘根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成风诉被告刘根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成风因特殊原因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成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成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夏成风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