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上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许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2011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5日晚,被告人许某和朋友在酒吧饮酒。至次日凌晨,许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灰色丰田轿车和朋友一起离开酒吧。凌晨1时许,当许某驾车沿本市上城区西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设卡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mg/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现场录像、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