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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阳民二初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胡怡波与裴青虎、裴青山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怡波;裴青虎;裴青山;武汉市沌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阳民二初字第343-2号 原告:胡怡波。 法定代理人:汪桂兰(系原告母亲),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丽,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裴青虎,司机。 被告:裴青山,司机。 被告:武汉市沌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联城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 代表人:胡超。 委托代理人:张毅、宋丽杰。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div> 代表人:林峰。 委托代理人:张毅、宋丽杰。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阳保字第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涉及本次交通事故的纠纷已由本院处理并执行完结,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市沌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鄂AN22**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解除对所有权人为吴园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七里二村38号203室(建筑面积70.60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 审判员  吴勇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柯亚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