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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肖后林与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后林,胡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608号原告:肖后林,个体工商户。被告:胡勇,个体工商户。原告肖后林诉被告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成琪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后林、被告胡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28日,被告胡勇因做生意缺少资金,通过其亲戚汪存元介绍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当时口头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但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归还5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被告辩称:被告从介绍人汪存元处拿了50万元并打了借条是事实,当时汪存元说向被告帐户里打50万元款,借条给了汪存元,但被告不认识原告,也未与原告见过面。条子虽然打给原告,但原告一年多没有催要过。被告在于2008年5月28日付给汪存元5万元利息,同年6月28日付给汪存元5万元利息,后来,汪存元来催款,被告又归还95000元本金。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胡勇通过汪存元介绍从肖后林处借款50万元,并向肖后林出具借条一张。肖后林要求按照按月利率2%计息。以上事实由借条及庭审笔录载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勇从肖后林处借款是事实,应当及时清偿。肖后林要求按照按月利率2%计息,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胡勇辩称已通过汪存元向肖后林归还9.5万元本金和10万元利���,但原告予以否认,胡勇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肖后林50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及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胡勇负担7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方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