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上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1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蒋晓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蒋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本市上城区望江立交桥下11、12号夜市摊位向路人贩卖淫秽影碟。2011年5月25日晚上7时41分许,顾客尉忠先在被告人陈某摊位换购淫秽碟片时被民警发现。经检查,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摊位上缴获DVD光碟111本(共计184张),同时缴获尉忠先准备换购的DVD光碟4本(共计8张)。经鉴定,该192张DVD光碟均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及清单、收缴音像电子出版物印刷制品收据、辨认图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贩卖淫秽物品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