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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乔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庆杰与刘立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杰,刘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王庆杰。被告刘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杰与被告刘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潘振富提供轿车一辆(鲁G×××××)自愿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立伟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