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成都万锦蒙娜丽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成都万锦蒙娜丽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王海成,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笑愚,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一般授权。被告成都万锦蒙娜丽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68号二楼261号。法定代表人彭晓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达宽,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与被告成都万锦蒙娜丽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付 云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燕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