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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王省喜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省喜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532号原告XX,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省喜,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王省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铁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