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一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王省喜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省喜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532号原告XX,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省喜,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王省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铁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