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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江某与马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某;马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江某,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马某1,男,汉族,1973年6月6日生,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海丰县联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马某2(2002年11月1日生),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8月1日,原、被告一同到本院申请庭前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江某与被告马某1双方自愿离婚。2、原、被告双方同意婚生孩子马某2由原告江某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江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斯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