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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又名赵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因本案与本院(2010)周法执字第147号系同一执行依据即(2009)周法执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且属同一诉讼请求,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001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朝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