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又名赵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因本案与本院(2010)周法执字第147号系同一执行依据即(2009)周法执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且属同一诉讼请求,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001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朝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