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冯莉、周蒲校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蒲校,冯莉,张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42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蒲校,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蒲城县人,住陕西省蒲城县,农民。2006年9月15日因抢劫罪被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1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冯莉,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省蒲城县人,住陕西省蒲城县,农民。2011年1月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告人张涵,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蒲城县人,住陕西省蒲城县,农民。2011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莉、周蒲校、张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莉、周蒲校、张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莉因与其丈夫牟某1发生矛盾,委托其表弟被告人周蒲校帮忙从其丈夫处要回自己二个月的婴儿。2011年1月2日19时许,周蒲校纠集被告人张涵及王某、冯某1、岳腾飞、冯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冯莉的授意下购买了两把斧头,伙同冯莉驾驶张涵租来的陕E×××××黑色吉利自由舰汽车至本市白杨寨村牟某1家,由周蒲校、王某持刀分别威胁牟某1及其母亲刘某,冯莉从刘某处抢走孩子,张涵、冯某1等人分别持刀、斧殴打牟某1及其父母牟某2、刘某,至牟某1全身多处刀砍伤,头皮割裂伤,右肩胛区割裂伤,右上臂血管、肌腱及神经损伤;牟某2右胫骨开放性、不全骨折,右大腿、左膝部、右下颌部皮肤切割伤;刘某肋骨骨折,头皮裂伤,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后逃离现场。经西安市雁塔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牟某1、牟某2之损伤为轻伤,刘某之损伤属轻微伤。2010年1月5日,冯莉、周蒲校、张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周蒲校、冯莉、张涵的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蒲校、冯莉、张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2、证人张某、牟某3、师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牟某1、牟某2的陈述;4、被告人冯莉、周蒲校、张涵的供述及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莉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纠纷,纠集被告人周蒲校、张涵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唯在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且被告人周蒲校、冯莉、张涵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冯莉、张涵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蒲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二、被告人冯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