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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983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司舒利与张刚、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舒利,张刚,刘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983号原告司舒利。被告张刚。被告刘勇。(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舒利与被告张刚、刘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舒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鲍 喆打印:扈艳红校对:鲍喆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