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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王某某诉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邢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190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3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57年12月10日生,系王某父亲。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8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57年8月15日生,系王某某之父。被告邢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程某,女,1970年3月22日生,系邢某某之爱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1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邢某某驾驶车沿渭阳西路由西向东行至肇事处右转弯时与他驾驶电动车(后载王某)沿渭阳西路由东向西进入中华路时相碰,致王芮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原告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邢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原告王某医药费11364.9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720元,伙食补助费1080元,误工费3149.28元,护理费1368元,原告王某某车损340元,请求被告按责任赔偿。经审理查明,车有交强险,交强险是以咸阳市秦都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的名义投保,交强险在医药费用项下1万元范围内,死亡伤残在11万元范围内,财产损失2千元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各项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原告王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邢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原告王某损失超过交强险范围,在交强险承担范围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0%,被告邢某某承担90%。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邢某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6000.79元(其中医药费11364.9元被告已全部支付,营养费720元,伙食补助费1080元,误工费3149.28元,护理费1368元,原告王某医药费项下13164.9元,超过的3164.9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316.49元,被告邢某某承担2848.41元)。二、原告王某某赔偿原告王某316.49元(原告王某医药费项下13164.9元,超过的3164.9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316.49元,被告邢某某承担2848.41元)。三、被告邢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车损340元。四、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按责任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宇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