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姜付彩与田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平,姜付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平,农民。委托代理人:邹明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付彩,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景标,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田平因与被上诉人姜付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明成、王少峰,被上诉人姜付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姜付彩与田平是邻居,两家为宅基地一事曾多次发生纠纷。原、被告于2010年5月19日再次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于当时被送到坛城镇医院住院治疗7天,治疗花费2291.5元。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轻微伤。蒙城县公安局于2010年6月16日分别对原告姜付彩处200元罚款,对被告田平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两家为宅基地一事曾多次发生纠纷,相互辱骂,现被告将原告打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次打架事件中虽然是受害者,但是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所受损失包括:医疗费2291.50元,误工费7天×34.4元=240.8元,护理费7天×34.4元=240.8元,伙食补助费7天×15元=105元,以上合计2878.1元。被告应赔偿原告2878.1元的60%,即1726.86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田平赔偿原告姜付彩1726.86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姜付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田平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未提供公安卷宗,该卷宗能说明案发时的情况;处罚决定书查明双方发生争执、相互辱骂,并未有过肢体接触;被上诉人病历也说明所谓“伤情”与其它证据相矛盾;被上诉人过错明显;被上诉人讹诈他人多次,多数村民敢怒不敢言。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姜付彩辩称:纠纷完全是上诉人引起,上诉人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田平针对其上诉,除一审证据外,二审补充举证:1、蒙城县公安局坛城镇派出所治安卷宗,以证明双方相互辱骂,而没有欧打;2、蒙城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证明上诉人没有殴打被上诉人。姜付彩针对其答辩,除一审证据外,二审补充举证:蒙城县公安局坛城镇派出所治安卷宗,以证明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的事实,姜付彩确实受伤了。双方对于对方所举一审证据无新的质证意见,认为二审补充证据证明目的与事实不符。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陈述,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姜付彩受伤后于2010年5月19日入蒙城县坛城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牙齿松动。同年5月20日经当地派出所委托蒙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进行鉴定,于同年5月21日作出蒙公刑鉴(法)字[2010]04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检验姜付彩头面部、躯干部及肢体部均存在软组织挫伤,牙齿松动,该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本院认为:根据公安卷宗材料、当事人陈述、姜付彩住院病历和伤情鉴定等有关证据,姜付彩住院治疗的时间、伤情与公安机关鉴定的时间、伤情及损伤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田平打伤姜付彩的事实,田平应当承担对姜付彩的赔偿责任。姜付彩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姜付彩的赔偿责任,一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令田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田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田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彭 亮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