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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良娃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良娃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良娃,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0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1]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良娃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良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中旬,被告人杜良娃与卢某口头协议,由卢某将其自留坡上的林木卖给杜良娃。2010年8月下旬,被告人杜良娃在无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同村村民砍伐该自留坡上的栲树和槐树并截成矿柱,共计324根,经鉴定,折合蓄积27.9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卢某、杜某等人证言及被告人杜良娃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良娃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良娃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杜良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良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轲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严丹-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