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廖凤若、郑时宇房屋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廖凤若;郑时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法定代表人:齐兴国,所长。委托代理人:何拥平,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凤若,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时宇,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冲鹏,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与上诉人廖凤若、郑时宇因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四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宁审 判 员 梁淑敏代理审判员 黄彩丽二〇一一年八月××日书 记 员 茹艳飞余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