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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曹亮与徐智胜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亮,徐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曹亮。被申请人:徐智胜。申请人曹亮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徐智胜驾驶皖A×××××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至曹亮右腿骨折等受伤住院治疗,经认定被申请人负事故次要责任。被申请人仅支付医疗费用,未再支付其他赔偿费用。被申请人肇事车辆未投保任何车辆保险。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智胜所有的皖A×××××号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登记黄自平名下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智胜所有皖A×××××号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包跃宏审判员  方成应审判员  韦 政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