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万宏食品有限公司与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万宏食品有限公司;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994号原告:杭州万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法定代表人:符浩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宇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中新力合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楼**法定代表人:陈杭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认认,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宏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万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新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万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杭州万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章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