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永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王某某,男,住永吉县。被告余某某,女,原籍云南省,住址同原告,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在指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于2009年1月份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双方分居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家庭共同财产。被告余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原告王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2册,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永吉县黄榆乡大半截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09年1月份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评判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永吉县黄榆乡大半截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被告于2009年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1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无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而被告无视夫妻感情,结婚不久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期间未对家庭履行任何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86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桂玲审 判 员 吴延军代理审判员 任 博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