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003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系陕西省物资供应回收总公司员工。2011年4月21因本案被羁押,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骥,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菁,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骥、李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是西安市公安局某局长干儿子,能给被害人关某办理尾数为777或999的车牌号为由,骗走关某人民币10000元后逃离,破案后赃款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还款收条、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