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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荣崖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车德辉与姚玉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德辉,姚玉麦,车德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荣崖民初字第555号原告车德辉,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女,住荣成市新庄南区。被告姚玉麦,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第三人车德洪,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德辉与被告姚玉麦、第三人车德洪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夕川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代理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滕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