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巨红与王云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巨红,王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王巨红,农民。被执行人:王云海,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巨红与王云海(2011)甬慈执民字第183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云海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巨红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王云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云海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巨红75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840元、执行费1025元。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8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王巨红发现被执行人王云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沈晓东审判员 王治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