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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孔庆路与邹德刚、刘慧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路,邹德刚,刘慧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482号原告孔庆路,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居民。被告邹德刚,男,45岁,汉族,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刘慧敏,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荣成市,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孔庆路与被告邹德刚、刘慧敏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