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越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唐金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唐金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越刑初字第49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金金。2006年3月31日因聚众斗殴被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金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余丹、被告人唐金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4月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唐金金在绍兴市东方宾馆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2、2011年4月11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唐金金在绍兴市森海豪庭大酒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小包重约0.3克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3、2011年4月13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唐金金在绍兴市罗门公园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2小包重0.57克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后即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另查明,被告人唐金金曾因聚众斗殴于2006年3月31日被池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金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表异议,并由证人曹某、朱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金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冰毒是毒品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金金有劳教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金金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金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唐金金的手机1只,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车佳妮人民陪审员 郦 丽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笨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笨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笨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处该款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