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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灶民调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许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灶民调初字第0070号原告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雨生,东台市曹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1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