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丽娜诉刘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娜,刘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刘丽娜,女,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被告刘江,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娜诉被告刘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曼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