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梁志勇,西安市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志勇,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1月30日补办了结婚证。2010年2月3日,被告周某某将户口转入我家。2005年10月22日生长子,取名周某甲。2010年8月15日生次子,取名王某甲。由于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发生矛盾。2010年8月我曾因感情不和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因其保证好好过日子,我撤回起诉,但被告不知悔改。故请求法院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周某某辩称,我因家庭贫困,于2004年经人介绍,去本乡陈家村五组周绁武家做上门女婿,当时约定:1、给女,方先盖房后结婚;2、将我的名字王某丙改为周某某,第二个(孩子随我姓王;3、为双方父母养老送终。之后,我按约定先盖房后与原告结婚,婚后,我勤勤恳恳为家庭操劳,从无怨言。我自认为没有做任何对不起这个家庭的事情,没犯过什么错误,我妻子要求离婚,我不能接受,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1月3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周某某,原名王根明,因婚前约定于2010年2月3日将户口转入原告方,并改名周某某。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周某甲生于2005年10月22日,次子王某甲生于2010年8月15日。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农历4月28日,被告与原告及其母亲再次发生争执。原告遂状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就孩子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尚好,且生有二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仓仓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