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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陕西世纪通茂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汇通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世纪通茂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汇通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世纪通茂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于春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明军,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宝鸡市汇通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尚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世纪通茂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汇通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0)金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清付欠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4月1日起算至清付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另诉讼费2150元及执行费293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待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行请求执行。经审查,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执字第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