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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45号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申请执行山东省乐陵市天一食品有限公司、陈天广、王秀芬(2011)乐证经字第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申请人申请,且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申请执行山东省乐陵市天一食品有限公司、陈天广、王秀芬(2011)乐证经字第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化忠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