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刘军军与茂名市明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军,茂名市明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刘军军,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委托代理人梁小云,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晓欣,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茂名市明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茂南开发区茂南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陈赤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洛浦路17号1楼。法定代表人胡茂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珩,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军诉被告茂名市明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军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其他诉讼费60元,由原告刘军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