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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永石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应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应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永石商初字第105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应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应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飞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应某某、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林某某起诉称:应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15日,应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林某某借款60000元,并亲笔出具了借条一份,当时应某某承诺短期内机会归还,但时至今日,应某某仍未归还,请求依法判令:1、应某某、周某某归还林某某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应某某、周某某支付林某某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3、由应某某、周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应某某、周某某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亦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林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应某某、周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表各一份,用以证明应某某、周某某的身份情况;2、2011年5月15日应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应某某向林某某借款60000元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用负担等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司法局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某准各一份,用以证明林某某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的事实;4、应某某、周某某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表一份,用以证明该债务发生于应某某、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林某某提供的证据虽未经应某某、周某某质证,但符合民事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也能够佐证林某某的主张,对林某某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5日,应某某向林某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向林某某借到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如逾期未还,从借款之日起按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即农某某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并自愿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等费用。此据。借款人:应某某身份证号码:33072219761215281x联系电话:135886002982011年5月15日。”该款应某某至今未归还。另查明,应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0年1月27日登记结婚。本案所涉借款发生于应某某、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应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认有效。应某某向林某某借款60000元未有归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归还期限,借款人应在债权人催讨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归还,逾期不归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应某某与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某在诉讼期间既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本案涉及债务为应某某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应某某、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林某某要求应某某、周某某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应某某、周某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应某某、周某某归还原告林某某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1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应某某、周某某支付原告林某某为实现本案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9元,由被告应某某、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飞峰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吕俏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