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钟某1与廖海平、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钟某1;廖海平;马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钟某1,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法定代理人钟某2,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廖海平,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告马某,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地址:河源市建设大道138号怡景大厦第112卡一、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1诉被告廖海平、马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1诉被告廖海平、马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以伤情尚在治疗,相关费用尚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给予免交。审 判 员  邓俊杰审 判 员  陈锦良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罗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