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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立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某,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66-1号申请人杜某某,女,1958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崔某某,男,1956年4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某某,女,2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某某、崔某某诉被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在辽宁省某集团肉禽有限公司存有的卖鸡款8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平地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杜某某、崔某某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某镇南街26组五层86.5平方米楼房一幢(房权证号:033**号)予以查封。二、申请人杜某某、崔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力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立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