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1-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明、胡立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胡立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9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2006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胡立安,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1993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2日被传唤到案,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0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胡立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明、胡立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至8月期间,梅长华、黄某2、胡斌(均已判刑)合股在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村等地开设“牌九”赌场,招徕陈某、张某等人聚众赌博。在该赌场中,被告人王明负责坐桌角,被告人胡立安帮助联系赌场地点。期间,该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明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胡立安获利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王明、胡立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明、胡立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1、陈某、张某、余某让、张某的证言、同案犯梅长华、黄某2、胡斌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明、胡立安的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明、胡立安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胡立安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明、胡立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明、胡立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立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明、胡立安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王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胡立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胡立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王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胡立安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